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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