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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瑜、钟宇: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的乡村经营:发生逻辑与实践机制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6-07-02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总体来看,乡村经营既是激活乡村内生动力、促进城乡融合与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发展理念,也是以市场化机制盘活资源、以产业化方式对接市场需求的创新实践模式,其在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推动乡村价值转化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已获得学术界广泛认可。现有研究大多将乡村经营视为具体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案例成果;也有部分文献尝试从理论层面厘清其内涵、定位、特征,推动乡村经营从实践经验向理论认知跃升。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对乡村经营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机制梳理尚不清晰;二是对其发生的宏观基础与社会背景的关注仍显薄弱。因此,有必要在城乡融合语境下进一步深化对乡村经营的系统性理解。基于此,结合团队于2025年5—7月在浙江湖州、浙江丽水、湖南长沙、江西赣州等地的调研案例,围绕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乡村经营的内在逻辑、实践机制与推进路径展开探讨,以期丰富当前乡村经营的理论研究。

一、乡村经营的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本文立足全国多地乡村经营的鲜活实践,在对乡村经营的实践概念进行界定与解析的基础上,明确其主体、对象、目标等核心维度,并结合调研案例特征,构建适配城乡融合背景的分析框架。

(一)概念界定与案例说明

1.乡村经营的概念界定

厘清乡村经营的实践属性与核心内涵,既是对既有理论与政策探讨的系统整合,也有助于深化对其发生逻辑、实践机制与优化路径的认识。如前所述,乡村经营并非先验的理论或概念建构,而是实践、制度、理论融合的自主探索,其概念源于各地乡村发展的鲜活实践,并在实践迭代中不断被提炼、丰富。现有的地区案例既为这一概念提供了实践支撑,也推动了理论认知的持续深化。

早在2013年,王丽娟等人借鉴城市经营的理念对乡村经营进行了概念界定:“乡村经营即对乡村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等相关权益进行市场化运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他们认为,乡村经营的主体是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村集体对相关权益进行市场化运作,在当时的语境下,这一概念的核心指向是乡村建设面临的资金难题。作为全国范围内最早开展“乡村运营”“乡村经营”实践的地区,浙江省的探索对乡村经营概念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引领作用。一方面,乡村经营的实践开展要求规范化和制度化,另一方面,政策推广宣传也要求明确乡村经营的定义、内涵。2021年9月,《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中首次正式使用“村庄经营”这一政策概念,提出“推进村庄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发展乡村经济”,这一表述既锚定了乡村经营的经济属性,也推动其从地方实践向制度层面延伸。例如,2024年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乡村运营(村庄经营)指南》,将村庄经营界定为“以强村富民为目标,以经营村庄理念为指引,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对乡村资产资源进行整合、优化配置和运营,实现乡村发展和价值增值,推动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活动”,这一界定明确了“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价值增值”“共同富裕”等核心要义,可以看出各地对乡村经营的实践和理解已日趋深入和成熟。

基于对全国多地实践经验的系统凝练,结合城乡融合发展的特征,本文使用乡村经营这一概念。一方面,使用“乡村”而非“村庄”,主要是考虑到乡村资源盘活利用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所指,乡村即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在实践中虽然需要厘定各村集体的产权,但实际经营过程往往是在城乡连续体的范围内对更广泛乡村资源的利用,甚至需要将多个村庄组团,开展片区化经营。当然,这里的乡村尤其是指城乡关系体系中的乡村视角,而非单一的村庄视角。另一方面,使用“经营”而非“运营”,主要考虑到乡村经营的主体性特征。运营往往具有手段的含义,而经营更强调资源所有者的主体性。乡村经营与农业经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有关“经营”的提法一脉相承。在实践中,经营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委托运营、代运营等多种运行形式。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乡村经营的内涵可进一步界定为:在城乡融合进程中,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村集体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以乡村地域系统内的多元资源为经营对象,通过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手段,以资源价值显化、集体增收致富与乡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系统性发展机制。乡村经营的核心要义在于打破城乡要素流动壁垒,推动乡村资源从“闲置存量”向“经营增量”转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融合发展格局。

乡村经营具有四个核心维度。第一,在经营主体上,呈现多元协同特征。包括主导主体(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主体(农户、返乡青年、新乡贤)、合作主体(社会资本、专业运营团队、乡村职业经理人)、引导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各主体权责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第二,在经营对象上,涵盖四类核心资源。一是土地、森林、山岭、草地、水域等自然禀赋资源性资产。二是闲置房屋、设施设备、集体建设用地、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三是可转化为经营载体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四是传统村落、非遗技艺、农耕文明、生态景观等文化、生态资源。第三,在经营目标上,形成了多层次目标体系。短期目标包括盘活闲置资源、实现经济增收等,中期目标主要是培育特色产业、优化治理结构等,长期目标在于促进城乡融合、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兼顾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乡村经营本质是以市场化逻辑重构乡村资源价值,通过资本运作、品牌建构、项目策划、企业化管理等现代手段,实现乡村资源与外部市场的有效衔接,推动乡村从“资源承载地”向“价值创造体”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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